申请人:***,女,身份证号码:,住址:澳门点点注册地址碧云路**小区*。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码;,住址,澳门点点注册地址碧云路**小区*。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码:,住址:澳门点点注册地址碧云路**小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京广路街道办事处
住 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冯庄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 职务:副科级干部
*** 职务:综治办副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2月6日当面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备案。
申请人称:
2023年9月1日,由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京广路街道办事处组建的**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社区一楼会议中心召开最后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5名业主组成(主任一名,副主任2名,成员2名)。选举筹备组对选举结果当场依法予以了宣布,同时宣布筹备组完成选举工作,依法宣布自行解散。业主委员会依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四条,在选举成立后的30日内向被告提交纸质材料备案,然而办事处负责备案的工作人员无理由拒绝接收备案材料,之后去找多次,沟通无果,无奈在9月26日上访到区信访部门,在等待了两个多月后,也就是12月8号,办事处信访办公室给出来信访处理意见,以不过三分之二为由,还启用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做解释,这简直是对法律的亵渎,针对京广路办事处2023年12月8日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我们不服,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的按照条例需1188名业主参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六项至八项需要业主三分之二的人数和专有面积三分之二的人同意,而我们成立业委会的业主投票人数和专有面积只要求达到二分之一就符合成立业委会的要求,不在六至八项的要求的范围之内,我们发出去的合法有效票数是846张,已经超过要求人数的三分之二,而且同意的票数676票,也超过要求参与业主的二分之一。第二,依据《河南省业主大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意见按同意、反对、弃权三类表决汇总。未回收的票数为有效弃权票,符合法律法规。
第三,业主专有面积的统计,在2022年四月份在统计业主信息时就已经完成,超过半数以上,筹备组就已经进行了公示,第四,业委会筹备组在社区和办事处的指导下,全程按照指导做的工作,选举结果出来了,又处处刁难,处处障碍,岂不是打自己的脸。我们质疑负责报备的该工作人员受某些利益驱使。明目张胆对抗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自2022年2月23日成立,到现在已经一年多的时间了,在这期间经历了许多艰难坎坷,某些办事处的相关负责人从思想根本上就抵制政府要求成立业委会这一项民生工作,一直在找机会随时想方设法把这项工作给扼杀掉。就是要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来否定业主大会会议的有效召开。所以会议从一开始,就想破坏业主大会的选举,但事情并没有达他想要的结果。这次业主委员会终于在办事处社区的监督指导下成立了。面对这种情况,他千方百计利用所掌握的公权力不允许业主委员会报备。弘扬正能量,树正气,长期以来,个别人在某种利益的驱动下,不顾党纪国法,肆意妄为。严重损坏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自我管理这件事情上,这位代表政府的工作人员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的阻挠,广大业主不得不怀疑,是否受某种利益的驱动,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利。达到某种利益的目的。事出反常必有妖。如果是没有个人私欲,为什么会这么仇视业主的自我管理。我们广大业主强烈要求上级的有关部门,给广大业主一个明确地说法。使**小区业主委员会能够早点报备,开展工作。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调查了解,2021年11月24日,**小区十人联名申请召开业主大会,社区第一时间上报街道后并推荐街道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开展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在筹备组报名工作进行时,疫情暴发暂停了此项工作,2022年10月重启此项工作后又因疫情搁置,2023年1月继续推进。期间,多次召开筹备组会议,因筹备组成员对指导规则存在异议,导致业主大会未在有效期内准时召开,后经过协调处理,于2023年4月21日上午9点以上门征求业主意见的方式进行投票选举,经过一个月的征求意见, 根据选举结果,我们认为本次选举未达到规定要求,选举大会未能有效召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依据:
一、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方为有效。该小区业主总人数共1188人,达到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应为792票及以上,本次业主大会收回有效票676张,未达到《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未能有效召开。
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三)项: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本次业主大会未达到《民法典》规定,未能有效召开。
三、申请人提出的“依据《河南省业主大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意见按同意、反对、弃权三类表决汇总。未回收的票数为有效弃权票,符合法律法规”与原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意见按同意、反对、弃权三类表决结果汇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业主大会会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主就会议 表决事项未达到法律、法规、管理公约或议事规则要求的,由缺席未表决业主补充表决,补充表决时间不超过三日。经补充表决未达到要求的,最终缺席未表决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多数票)不符。本次业主大会会议未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规定有效召开。申请人提出的“未回收的票数为有效弃权票,符合法律法规”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综上所述,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河南省业主大会指导规则》,**小区本次业主大会未经有效召开,本次选举结果不符合备案规定。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所在**小区,由被申请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京广路办事处组建的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于2023年5月完成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申请人在选举成立后向被申请人提交纸材料备案,被申请人未备案。筹备组于2023年12月22日-12月28日进行公示,业主大会结果报告单显示经筹备组确认业主总人数1188人,发出选票为846张,收回有效选票为676张。收回有效票数占总业主人数的56.9%,被申请人认定本次业主大会未经有效召开,对本次选举结果不予备案。
以上事实有业主大会结果报告单、关于**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公示、业主登记公示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依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的书面报告;(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据《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向业主委员会颁发《河南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书》,同时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本案中,被申请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京广路办事处对申请人所在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具有指导、协助并予以备案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被申请人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业委会备案既不盖章也不书面答复,认定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备案作出书面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