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开元路*。
被申请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科员
*** 职务: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6日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二七市监依申复【2023】20号),于2024年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其2023年12月16日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二七市监依申复【2023】20号),责令其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
申请人用邮寄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收到其不予以公开,申请人不服逐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本案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以公开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即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法定情形。申请人申请事项系依申请公开的可以公开的事项。依据《市场监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法定情形,依法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不予以公开是错误的。应当责令其予以撤销重新答复。被申请人同样遗漏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同时也未依法说明不予以公开的法律依据以及理由。构成《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应予撤销的情形。该行为直接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确认违法并责令依法履职。因此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存在认定事实有误且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综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恳请复议机关在收到被申请人答复书当日通知申请人在线阅卷或者将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副本邮寄至申请人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处,以便申请人阅卷。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对答复人作出的二七市监依申复(2023)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答复人认为: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将答复书送达了申请人,答复人已经依法正确、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不予立案决定的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行政调解人员姓名执法证资质、案件承办人员与被投诉人第三人没有法定利害关系的事实、被投诉举报人建立的履行食品查验制度等信息。接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对其申请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核实,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属于行政处罚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或者取得的信息。结合《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八条“行政处罚案卷。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处罚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三)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四)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五)询问笔录;(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七)相关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文字说明或者截图、证人证言等)…;”之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都是需要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的证据及相关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现场检查和调查笔录等,都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依法决定不予以公开。故答复人作出的不予以公开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答复人将二七市监依申复(2023)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给了申请人本人,答复人已经依法正确、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二七市监依申复(2023)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限期重新作出答复”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申请人反映的四季隆超市销售有关安全问题的食品一案不予立案决定的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行政调解人员姓名、执法证资质、案件承办人员与被投诉人第三人没有法定利害关系的事实、被投诉举报人建立的履行食品查验制度等信息。因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依法不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的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行政调解人员姓名执法证资质、案件承办人员与被投诉人第三人没有法定利害关系的事实、被投诉举报人建立的履行食品查验制度等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条例规定不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