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087
  • 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人民政府
  • 其他文件
  • 2024-03-11
  • 2024-03-11
二七政(复决)字〔2024〕41号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铁门镇*。 

被申请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科员

            *** 职务:科员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处理结果,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2024年1月17日通过12315平台回复的处理结果。

2、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2024年1月17号回复的处理投诉工单号21410100002024010208026459内容。

3、请求确认行政违法。

申请人称:

我在2023年12月31日11点04分50秒通过拼多多平台在康盛百源药*坊店铺,消费了10元购买了一款甘草片订单编号,231231-085673931702039商家在页面宣传治疗108种咳嗽等宣传内容我在2024年1月1日收到快递拆开发现该产品是食品根本不具备治疗疾病的作用,我在2024年1月2日通过12315 热线投诉郑州蒋姐日用百货店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投诉工单号为21410100002024010208026459 被申请人在2024年1月17日通过12315平台话费处理结果为,经调查,该店不在注册地址经营,2023年10月8日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回复当事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存在违法违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程序1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投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根据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3国家卫健委颁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三1基本要求3.6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等作用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和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食品信息发布)发布的网络食品信息应当合法有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综合上述内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本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12315平台转来的登记姓名为“邓*建”的“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投诉内容为:投诉在该商家购买的商品,消费者认为商家宣传商品功效和实际功效不一致。要求投诉商家,依法进行赔偿。令消费者还要求登记投诉商家未在店里公示营业执照(告知营业执照公示问题涉及举报案件,消费者强烈要求和此投诉登记备注在一起)。有上述转办单可以明显看出:1、申请人进行的是投诉,并明确了诉求未依法赔偿。2、平台接线员已经明确告知了投诉和举报的不同之处,但鉴于申请人的坚持,只能在转办单中显示。所以,申请人已经明确知道了投诉和举报的不同之处。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单后,派人对涉案单位进行了核实。经查,涉案单位并未在注册登记地点经营,且无法联系涉案单位。经查询涉案单位信息,发现该单位已经于2023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依法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鉴于上述情况,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二、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因此,该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复议申请。具体而言,申请人在投诉时,接线员已经将投诉和举报的区别对其进行了说明,但是其仍然按照投诉方式进行了投诉。其对投诉和举报的区别是明知的。

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在复议申请中,申请人对投诉举报进行了曲解,混淆了投诉举报,其所列举的理由和依据均为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的依据和应当遵守的程序,而非是在处理投诉时应当依照的程序。因此,对于一个投诉而言,其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答复人已经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并且并没有实质上的侵害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请求贵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登记姓名为“邓*建”的“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投诉“郑州蒋姐日用百货店”销售的甘草片涉及虚假宣传,要求赔偿损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受理该投诉并该投诉进行了调查。经查“郑州蒋姐日用百货店”并未在注册登记地点经营且无法与涉案单位取得联系,经查询涉案单位信息,核实该单位已经于2023年10月8日被依法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经调查,该店不在注册地址经营,2023年10月8日已列入异常名录,已回复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单及投诉材料、列入异常名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本案中,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只进行了投诉,而未进行举报。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符合法定程序,认定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因被申请人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并未在其登记注册地址实际经营,被申请人无法核查被投诉人的具体经营状况,对其是否经营涉案商品亦无法核查。因此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3月11日


主办单位: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官网app 邮编:45000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