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科员
***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3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01月15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后未予处置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对该案件重新办理、回复。
申请人称:
2024年01月12日,申请人以邮政挂号信XA63075007*41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郑州***大卖场嵩山店(以下简称第三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晋乐圆小八件680g6975335370224”(实际名称为晋乐圆牌小八件糕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申请人2024年01月15日签收。但是截止到今天,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投诉举报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任何处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二十一条、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单后进行了核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已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1月24日通过挂号信形式(邮件编号:XA66132397841)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我局已受理,对其举报我局将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核查处理结果。
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2日申请延期立案。
经核查,涉案产品系郑州***大卖场嵩山路店从郑州*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被举报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商的资质证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单,被举报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经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等法律义务。
2024年2月29日,因被举报人所经营的涉案食品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因涉案食品生产厂商位于洛阳市偃师区,我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洛阳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件编号:XA677375598*1)。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2024年3月5日,我局遂通过挂号信形式告知申请人核查处理结果(邮件编号:XA677375584*1),在告知书中明确告知其案件不予立案,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投诉应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故终止调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回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晋乐圆牌小八件糕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已受理。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对举报事项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核查。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形式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并将案件线索移送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以上事实有《申诉/举报信》、《审批表》、《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称2024年1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未进行任何回复。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涉案商家能够提供涉案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商的资质证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单,证明涉案商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等法律义务。因涉案食品生产厂商位于洛阳市偃师区,被申请人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洛阳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将调查结果以《告知书》形式邮寄给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