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女,汉族,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taptap点点下载淮河路街道办事处
住 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淮河路街道民安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 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 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
在2010年6月22日,申请人家的房屋遭到了暴力损坏,室内的财产现在下落不明,至今也未依法进行归还。
自2010年到至今,申请人一直依法依规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期间,在2014年5月8日-2018年5月7日,申请人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等罪名判处4年有期徒刑,现在事实证明,这是对申请人的有目的、有选择性的打击报复。
期间,taptap点点下载、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人民政府淮河路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和领导干部通过各种方式来给申请人及家人进行诱导,解决问题,但至今并未全部落实到位。申请人家的室内财产等至今未被归还,为了查明事实的真相,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6464656*741向被申请人提起申请,申请公开:1、申请人家室内财产扣押和保存的物品清单、公证处的公证书、强拆当日的录音录像等相关信息。2、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人民政府淮河路街道办事处强拆申请人家房屋、扣押室内财产、对申请人及家人人身伤害、非法拘禁的案件的授权委托书、批文、批示、会议纪要、电话记录等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24年2月2日作出回复,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称信息不存在。
由于强拆暴力行为造成申请人至今未安置到位。对申请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失,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行政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基于此,特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按期作出回复,并向其书面邮寄送达,且***本人已签收。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合法有效,应于维持。
首先,被申请人依据事实对申请人做出回复,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为政府信息的制作或保存机关。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齐礼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主体,且被申请人也不是该政府信息的制作主体,即被申请人并非该类政府信息的制作或保存机关。同时,被申请人查阅了相关档案材料,并未查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的回复合法有效。
其次,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回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4年1月11日收到***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4年1月29 日进行了回复,并书面邮寄送达到***本人。被申请人的回复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已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了回复,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且申请人已签收。被申请人的回复内容真实有效,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申请人家室内财产扣押和保存的物品清单、公证处的公证书、强拆当日的录音录像等相关信息。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人民政府淮河路街道办事处强拆申请人家房屋、扣押室内财产、对申请人及家人人身伤害、非法拘禁的案件的授权委托书、批文、批示、会议纪要、电话记录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审查后,于2024年1月29日做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淮河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将并未查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回复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国内挂号心寒收据复印件》、《中国邮政物流官网邮件轨迹截图打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申请人家室内财产扣押和保存的物品清单、公证处的公证书、强拆当日的录音录像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称经审查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但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被申请人检索查询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尽到了审查义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