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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政(复决)字〔2024〕74号

申请人:***,男,回族,身份证号:,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三支队

住  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铭功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政委

委托代理人:***  四级警长

                    ***  四级警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经被申请人转送,本机关收到,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41010319180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本车辆为网约车,乘客定的位置在京广路边,我到达上车点不到1分钟就收到违停信息,然后马上挪走,后给乘客联系让其走到马路对面上车,本人驾驶车辆在该路段转了两圈,等乘客出来了,我就在马路对面停了一下,开着双闪,不到2分钟,乘客上车,我就走了,然后晚上就收到了违停信息,罚款200元的处罚,我一天拉客,还没挣200元呢,两张照片也不是同一个地方,另外,接的乘客是外地的,不知道东南西北,所以,只能在路边停,而且两次停车加一起时间不够3分钟。所以申请免除本次处罚,为了接一单起步价, 被罚了200元,亏大了,本身生意就不好,望体谅。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当事人***道路交通违法事实

2024年1月21日11时12分,我支队民警驾驶警用车辆在京广北路(陇海路-建设路)发现豫 A****** 小型轿车违反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车载移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自动拍照取证,并发送短信通知车辆所有人。直至11时22分,此车辆仍处于违法状态,未驶离。该设备再次自动拍照取证,经民警**、**审核后,上传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24年1月22日,***持豫 A******小型轿车行驶证到我支队服务大厅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并接受处罚。

二、对当事人***处罚的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民警***、***首先对***告知了其违法行为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并听取他的陈述和申辩,因***申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未予采纳,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处以罚款200元。最后制作编号41010319180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在***签名后送达。

三、对当事人***复议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作为一名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本案中***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良好的通行秩序,危害了其他交通参与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接受处罚。

综上所述,我支队编号41010319180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21日11时12分,被申请人民警驾驶警用车辆在京广北路(陇海路-建设路)发现豫A******小型轿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载移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自动拍照取证,并发送短信通知车辆所有人。直至11时22分,此车辆仍未驶离。该设备再次自动拍照取证,经民警**、**审核后,上传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持豫A******小型轿车行驶证到被申请人办事窗口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本案中,申请人称其在路边等待乘客,不存在违章停车。根据现场照片可以看出11时12分,申请人车辆处于违章停车状态。经被申请人短信告知后,11时22分申请人在同一路段的其他地点停车,其违法停车的状态未消除,仍处于违法状态。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前,向申请人告知了其违法行为和拟作出的处罚,听取其陈述申辩后,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主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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