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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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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政(复决)字〔2024〕62号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

被申请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  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 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1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

2. 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申请人2023年12月20日在澳门点点注册地址政通路***号**便利(政通路)花费22元购买的海底捞火锅底料回家后发现该商品已过期,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7日保质期为12个月,申请人使用全国 12315平台投诉举报该店铺销售过期食品,被申请人2024年1月17日作出不立案行政行为,被申请人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第一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第二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认为符合以上立案条件应当立案。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搜集证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附件中已提供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也不符合第二十一条中提到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购买视频、收据、涉案产品实物照片、支付记录截屏,有相当完整的证据而法规定申请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就应当立案,申请人提供如此完整的证据,被申请人仍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事实认定不清,于法无据。

退一步讲如果申请人提供这些证据还是有争议,不能完全的证明违法事实存在,但这也算是“初步”证据,被申请人也应当立案,然后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待事实查明后再做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被申请人对事实未查明,举报核心问题存疑的情况下,直接不予立案,对于事实认定不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作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遂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不具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不是本案适格的复议申请人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范围。但是在本案中,申请人提起举报与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所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其不是本案适格的复议申请人,故请求贵办驳回其行政复议。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由此可见,申请人的举报仅仅只是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的一种行为,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为。至于其反映的违法线索是否违法,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理,则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据自身职权进一步判断,从而做出处理结果。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只可能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会也不可能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任何影响。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复议主体,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也没有利害关系。二、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的投诉,称其在**便利店(政通路)购买的“海底捞”火锅底料涉嫌超过保质期,要求商家赔偿。

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件后于12月26日告知申请人投诉已经受理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被申请人到涉案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同时商家陈述其从未销售过涉案产品。执法人员查验了其进货记录,也未发现相关商品。后,涉案商家又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进货商的情况说明一份,称其从未购进过涉案商品。

后因当事人双方无法就调解达成一致,故我局对调解进行了终止调解,并于12月29日告知其终止调解。

申请人随即于12月31日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通过12315平台向我局进行举报。鉴于上述调查的事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向其告知举报不予立案。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确,法律适用适当,并且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故请求贵办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2月2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和举报,称购买到过期食品,要求赔偿。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笔录记载:“现场未发现过期食品在售”。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的投诉已经受理,并告知如有新证据可以提供。2023年12月28日,涉案商家负责人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声明拒绝调解。涉案食品的供货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称从未向该店销售海底捞麻辣火锅底料2022年产品。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现场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询问涉案商家负责人,查验其进货记录,又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如有新证据限期提供。被申请人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举报商品为涉案商家销售。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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