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
被申请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 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告知;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1日通过中国邮政邮寄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大学路店销售给申请人的有你时蜜桃玫瑰酒、有你时草莓杨梅酒”标签上标注有无香精、无色素、无防腐剂,未标示其特别强调的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产品与其标注的企业执行标准(Q/GZHS 0002S)不符;产品未标示真实属性名称、未标示原果汁含量、被投诉人未尽到查验义务等违法问题,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签收,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任何处理的告知。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望贵府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履行了义务,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2022年1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件,该信件中只有1封投诉举报信共3页,该投诉举报函中所涉及的商户为***嵩山店,涉及产品“有你时青梅荔枝酒、有你时草莓杨梅酒”存在执行标准、标签等问题,要求我局进行查处。2022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将该信件录入国家12315平台,并分转至淮河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淮河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经办结。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时,未在同一封信件中收到其他信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被申请人对该情况进行调查,签收录入该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录入投诉举报函时,只收到涉及***嵩山店投诉举报函一封,在同一信件中未发现其它投诉举报函,如有其它投诉举报函同时会将其它函件录入平台,不会存在发现函件不进行录入的行为。
另通过国家12315平台,查询到申请人自2022年至今投诉举报共计38件,但涉及***超市14件,**超市14件,涉及其它商户10件,均以索取赔偿为目的,与河南省优化经商环境初衷相违背,同时也给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带来沉重的负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关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回复,整个处理过程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未收到过申请人所说的其它相关投诉举报材料,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3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嵩山店销售的“有你时青梅荔枝酒”、“有你时草莓杨梅酒”存在标签问题,2023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将举报信件录入国家12315平台,并分转至淮河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淮河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经办结。另查询到申请人自2022年至今,投诉举报共计38件,涉及***超市14件,**超市14件,涉及其它商户10件。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投诉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称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系针对***大学路店。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的是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2日签收的信件中有针对***嵩山路店的投诉举报,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收到了关于***大学路店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