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360311******,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竹沁园小区*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嵩山路市场监管所所长
***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本人提交的投诉举报
案件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
本人于2022年7月28日在河南新中特茶叶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店铺(临河水榭私藏茶)处购买了2006年福鼎白茶高山茶砖2块,花费2000元。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于2022年12月10日通过挂号信邮件号为:XA16675871212,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问题,邮件显示为12月12日签收,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结果、也未告知本人需要延期处理,存在渎职行为,应予以纠正,请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将其电话写错,答复人的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具体理由如下:2023年1月3日,答复人收到贵办通知后,立即对申请人***所复议的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
答复人于2022年12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内容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一致。我局工作人员于12月13日将投诉举报函的内容录入12315系统,但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函中将其联系电话写为“180****5125”,该电话少一位数字,直接导致答复人一直无法通过电话联系上申请人,答复人只能于12月20日在12315系统上受理该投诉,并准备在回复申请人实名举报时,一并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将投诉的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答复人在核实举报内容时,在淘宝交易记录的收货信息中发现申请人的另一个电话。答复人于12月29日、12月30日多次拨打该电话,但无人接听。申请人于12月30日回拨电话联系答复人,答复人在核实其身份后,将其电话写错、投诉受理、举报核查等情况一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因疫情等原因,答复人还在核实举报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后,答复人会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等规定,因感染新冠减员等实际原因,答复人还在法定期限内核查该举报内容。
综上所述,申请人将其电话写错,答复人在发现申请人的其他电话后,第一时间联系申请人告知投诉情况。答复人还在法定期限内核实举报内容。答复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故请求贵办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函,并于12月20日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因投诉举报函中申请人电话号码漏写一位,无法联系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函》、12315系统流转信息时间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在联系到申请人的第一时间告知其投诉处理结果,被申请人的行为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截止复议申请时,仍在法定核查期限内。故,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