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2-0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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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02
  • 2022-09-07
二七政(复决)字〔2022〕94号

申请人:***,男,壮族,住址:广西柳州市***区***路*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侯寨市场监管所所长

            ***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8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06-03以全国网络12315平台举报的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举报,申诉被举报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民发食品商行》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卤蛋有掺假掺杂造假售假欺诈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违规行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举报内容:(详情见附件)(详情请见举报全文和附件)本人于2022.4.30在拼多多平台“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民发食品商行”开设的店铺“泡泡零食”,支付花费6.9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批发30克豪仔鸡蛋盐蝎蛋五香蛋卤蛋泡椒泡面搭档卤蛋包邮价格优惠”一卤香味-5个装-卤蛋1件,订单编号:220430-040899736500395,到货发现商品存在无合格证或质量合格标识、等多种问题;商家食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对商家产品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商家提供本人购买批次的符合《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商家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和报告以12315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回复两种方式回复本人。而被申请人于2022-06-10作出的不立案的回复“ 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被举报单位已向我局提供有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产品当批次检验报告以及第三方检验报告,举报人提出的产品其它相关标准检测,请举报人向生产厂家当地进行举报投诉,或可通过法院诉讼进行维权。”

对被申请人以上答复,申请人存在以下异议:

申请人认为:公司成立都有证件,如果有证件就可以随意践踏法律,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了?那还要管理部门干什么?被申请人回复,企业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报告,只是证明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本次产品合格,跟本次购买的产品没有因果关系,如果简单的以被举报人有证照就作为产品合格的依据,那么以前的三鹿奶粉事件,2021年的瘦肉精事件也就不存在有问题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流程合法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回复中,并未见到具体的检测报告的编号,无法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核对真实性和一致性。近年来,假检测报告、‘偷工减料’检测报告层出不穷,但是被申请人未提供电子版或者纸制版的编号,无法进行核查,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被举报人是否完全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进货查验义务,是否履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本人购买批次的签字盖章的法定的证件,检测报告是否履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之范围。是否履行了国家安全标准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申请人不得而知。

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在举报书收集的违法线索:无合格证或质量合格标识、被申请人并未进行回复。

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

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对此举报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将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

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的原则,撤销被申请人关于该案件的案件做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重新调查取证处理。且被申请人的执法证明、执法证据和权威的各项证明限期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具有行政诉讼该案件的资格(利害关系)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五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举报产品标签符合规定。

2022年6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对被举报单位进行调查。经查,被举报单位购进销售的“豪仔卤鸡蛋”为整件购进,每件规格为1×150个(净含量:30克),在整件包装上打印有产品合格证,并按照规定标注食品的相关信息。在调查过程中被举报单位向我局提供有被举报产品生产厂家资质、进货凭证、进货记录、被举报产品检验报告等。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商品照片,可以看到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表(配料表)、营养成分表、保质期、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产品标签应当标明事项要求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一般要求之规定。因申请人在购买时购买的产品最小销售单元为1个,共5个,该最小销售单元上均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注食品相关标识。

二、被举报产品已经过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

被举报单位向我局提供有被举报产品当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第三方检验合格证明,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三、申请人依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通过调查取证,查验了涉案单位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证据做出了处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并且及时告知了申请人相关情况,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而从申请人的举报书和复议申请来看,申请人经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购买了相关产品,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产品存在问题,其所依据的仅仅是其个人的理解和猜测,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此举报已依法进行了处理,不存在违法的行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22年6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举报书,请求依法对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民发食品商行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卤蛋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处罚.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送达给申请人,回复称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举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关于申请人举报涉案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经本机关核实,涉案商行提供了进货时供货商的资质、进货凭证、检验报告等。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9月2日

主办单位: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官网app 邮编: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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