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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政(复决)字〔2022〕9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紫荆山南路黄河科技学院教工住宅小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侯寨市场监管所所长

            ***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8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不予立案告知书,重新调查电梯困人事故。

申请人称:

1、案件事实:郑州华侨城都市置业有限公司对所属的郑州市南四环与郑密路二七华侨城项目二号院25部电梯存在违法违规、违反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现象,导致电梯出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规范性文件中附录A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管理类(G)序号11、13和附录B特种设备较大事故隐患:设备类(S)序号2、管理类(G)序号4、5、6、7、9、12、人员类(R)序号16的内容。

2022年4月25日下午17点09分左右,当时属于项目维修工(低压电工)的我在乘坐6号楼2单元电梯下楼的过程中因突然停电导致被困电梯轿厢在一楼的位置超两个小时。当时轿厢里面照明灯不亮,轿内操纵盘上也无任何的显示,手机没有信号和网络(向同事张主管发送被困电梯的信息,最终显示红圈里标感叹号),轿厢内也未张贴任何的标志标识使用须知救援电话等,轿顶风扇也不工作,轿厢监控也失效,电梯内光线比较暗,只有轿顶侧面的一个应急灯在发光,我用验房时所带的头灯进行补光,轿厢内警铃按钮按下后一直在播报语音却无人响应和接听(轿厢到消防监控室的通话装置都没有通,监控室也无人值守只有施工人员在里面施工),轿厢内的防护木板因电梯处于相对密封的电梯井道内而轿厢又是相对来说的密闭空间更因空气不能很好的流通而散发出刺鼻难闻的气味。我用手机播放音乐用手拍打电梯轿门大声呼救等无果后,因为懂电梯也有相关的从业证件及从业经验,就采取自救的方法用双手扒开电梯轿厢门(因轿厢门上装有轿门锁及开门限制装置只能打开约100毫米左右的间距)发现轿厢处于楼层的平层救援安全区域范围内,轿厢地坎高出层门地坎约300毫米左右的高度,就手动打开层门钩子锁。因电梯轿门及层门有自我关闭的能力故用拆下的轿厢门楣的窄木板挡住门的关闭,进行通风换气和用木板敲打外面的层门增加声音的传播进行求救。有相关微信聊天截图,被困电梯的照片,被困时拍的视频,都能证明被困有2小时之多,从下午17点09分被困到19点04分被第一个安全管理员(保安)***听到敲击声找到(期间的持续敲击层门制造声音都有近两个小时,当时的其中一只手都被木板磨出水泡来),我问他5点09分被困一直在敲门到现在才找到,交谈后他又去找其他找人的人过来帮忙,因找人的人(保安,工程维修人员)即没有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也没有经过电梯安全救援方面的知识培训,无法施救。我就教他们如何打开轿厢门,其中一名工程维修人员**(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保法、安全生产法等我俩7月初一起离开的,我也在相关微信群里发表声明提前三天解除劳动合同,并在7月5日向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了劳动仲裁)拉轿门钩子锁上的开锁绳打开轿门放我出来。我出电梯后到本单元门口第一时间给我家人发了个信息已显示19点11分了。验房期间因为我们工程维修人员参与验房时当时的验房师代工给我们交代,上下班要一起拍照还要在查验人员签到表上签名写体温,避免人员在工地上出现突发情况,所以才有了下班时间少一个人而询问工地唯一出口的保安问我有没有离开工地,随后的保安和工程人员就开始找我。如果没有当时的那个规定的话,那么下班之后同事们都会离开项目回家了,我将会被困在电梯里至少15个小时(我们上午8点半上班)以上,也将挨饿在电梯里过夜,手机也会彻底没电(我们的工作就是在项目上查验问题拍照上传到手机里面下载的一个叫明源智慧客服的APP里,很是耗电和流量的)。

在6月底及以后经各种电话12345,12315等投诉,在7月11日上午一个自称市场监管侯寨所的人给我电话回复说投诉的事已经调查了使用单位说电梯没有使用也没有困人,我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明明电梯都使用至少半年以上了,我在那里上班也快三个月了,期间电梯把施工工人困在电梯里的事时有发生,项目的用电也不是正式电而是临时电,作为市场监管的人员就这样处理电梯困人超两个小时的一般事故也太敷衍了事了。于是7月12日在12315网站上书面举报,但网站有格式规定(附件和字数受限)。7月19日晚上在微信公众号12315上查到不予立案的信息,理由是:郑州华侨城都市置业有限公司有异议,并写出了情况说明,救援时发现被困人员私自利用电梯防护木板强开电梯门导致,救援难度,救援时间未超过一个小时。7月20日下午我去了中投汇金城的12315了解我投诉的相关情况,7月21日上午我又去了侯寨所找相关处理人员给他U盘所存困人的相关资料,因处理人员住院了,他的同事让我把资料拷贝到处理人员的电脑内,拷贝完后我测试了下除了图片能打开外,视频打不开,他同事又让我拿U盘拷贝到一个坐在门口有单间的屋子里人的电脑里,并测试了下,正常打开和播放,就让我回去等,他们会告诉负责处理这个事的人查看的。8月2日上午我打电话给处理此次事件的调查人员咨询进展的时候,他说他不知道也没看到我给他的资料,说其他同事都去学习了等,我问他能否出具不予立案的纸质版加盖公章的告知书时,他说我们这就没有那个东西,我说我要申请行政复议没那文件如何申请,他说你可以该申请就申请(8月2号的通话我有录音)等。

综上所述,市场监管侯寨所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的结果,成了我这个被困者被使用单位诬陷成了自己用木板强开电梯门导致自己被困电梯(这么不负责任歪曲事实的说法也能成为电梯一般事故不予立案的理由),有违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四不放过原则。

2、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二)、(三)、(六),第八十四条(二),第八十六条(一)、(三),第八十九条(二),第九十条(一),第九十一条(一)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三)、(五),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三),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三条(二)、(三)、(六)、(七),第八十六条(一)、(三),第八十七条(二),第八十八条(一),第八十九条(一)的规定。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一)、(二)、(四)、(七)、(八),第三十八条(一)、(二)、(五)的规定。

《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一)、(二)、(三)、(四)、(五)、(六)、(十),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一),第二十九条(一)、(二)、(四)的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2.2、2.4、2.5、2.6、2.7、2.9、2.11、2.12的内容。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T/CPASE GT 007-2019 附录A、附录B的相关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规范》DB41/T 2149-2021 附录A、附录E的相关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相关条款。

3、相关证据:PNY(4GB)绿色小U盘里面华侨城2号院6-2电梯困人事件文件夹。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时隔两个多月才进行投诉举报。

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申请,其所称被困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下午,而其进行投诉举报的时间为2022年7月1日和2022年7月12日。从事件发生至其投诉举报,时间已经过去了2个多月,对事实的调查和证据的调取十分不利。并且,涉案单位称申请人于6月27日因饮酒受到批评教育,后其不再到场上班。而其在离职后的7月1日才进行投诉举报,距离被困事件发生已经有2个多月的时间。

二、被申请人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还原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

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办案人员克服重重困难,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尽力还原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并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一一进行了核实。经查:郑州华侨城项目部现未完工,没有交房,没有业主入住。被投诉人“郑州华侨城都市置业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电梯共有25部均在检验期限内,电梯内未张贴安全须知标识,现场维保人员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维保合同、维保记录和其他相关手续。但在电梯中未发现张贴有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识,故被申请人向涉案单位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022]第15号011),要求其立即整改,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识。

对于困人事件,涉案单位提出:2022年4月25日17时15分,郑州华侨城二号院项目物业人员例行巡查工作结束后,发现员工***未到规定地点集合,经联系无果后,物业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寻找。当天17时45分,发现***被困在六号楼电梯内,物业立即对其展开救援,并联系电梯维保单位现场人员立即处理。救援期间,因***在被困期间私自利用电梯防护木板强开电梯门,导致救援难度增加。当天18时00分左右,***被救出电梯,后经过询问并检查其身体无异样且精神正常。

因事件发生时间过长,无法完全还原事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并且涉案单位与申请人所述不一致。故,执法人员调取了第三方救援与维保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发现:维保人员于当天下午17:45接到救援电话,18:05左右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电梯内已经没有人员,电梯不能运行,后对电梯进行了检查维护,于19时离开现场。

经对提取的证据进行对比,涉案单位与第三方维保公司陈述基本一致,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显示其具体从电梯中出来的时间。

经综合考虑本案的证据,被申请人认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事故:(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在本案中,在申请人提供的图片证据无法显示时间,而涉案单位与第三方单位陈述及相关记录一致的情况下,仅凭申请人的一方的陈述,不足以证明发生一般事故。

三、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

被申请人在案件事实调查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并解释了作出处理理由。申请人也收到了相关答复内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根据调查证据作出了处理决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12日申请人分别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投诉举报,请求依法对郑州华侨城都市置业有限公司在电梯困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2022年7月7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022年7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

以上事实有《投诉单》、《举报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案中,关于申请人举报涉案公司项目部的电梯发生困人事项,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经本机关核实,涉案公司提供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登记证、检验报告,电梯维保合同、维保记录、维保单位及人员的资质等凭证。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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