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女,汉族,身份证号:410102******,住址:郑州市苗圃街**号*号楼*单元****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福华街街道办事处
住 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京广中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 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福华街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2、责令被申请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福华街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在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大学北路59号中国邮政(大学路邮政支局)填写《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以邮寄方式向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福华街街道办事处依法申请公开“经办事处核实的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苗圃街19号铁道苗圃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擅自与现物业服务人河南嘉之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详细情况”,2022年7月1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文中显示:“***:您于2022年07月04日反映“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苗圃街19号铁道苗圃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擅自与现物业服务人河南嘉之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详细情况”的问题。我单位已收悉,对您提出的申请,现答复如下:经调查,对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1、您要求公开的信息并非办事处制作或在工作中可以保存的信息,办事处无法向您公开上述信息;2、经办事处咨询律师,反馈为办事处可以责令铁道苗圃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销其私自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现在铁道苗圃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已于2021年11月26日被责令暂停履行职责,无法行使撤销行为。我办事处也没有权利直接撤销物业服务合同。3、我办事处提出建议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表决撤销铁道苗圃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私自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公示。”
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在铁道苗圃家园小区内发布的《公告》中明确显示“经办事处核实,其中问题包括:私自与现有物业嘉之汇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不公开、不透明,违反《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于是经被申请人核实过的问题,且是违反《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问题,而申请人作为铁道苗圃家园小区业主,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所以被申请人有行政职责将经办事处核实过的问题详细情况及依法作出行政处分的具体原因、违法事实经过、擅自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告知申请人,并通告全体业主。由于被申请人是因铁道苗圃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私自与现有物业嘉之汇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不公开、不透明且违反《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故被申请人理应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工作中获取并保存依法作出行政处分的具体违法事实、过程、证据和处分依据等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在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故意删除申请人2022年7月4日填写的《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实际部分申请内容,删除的内容为:“经办事处核实的”,显然被申请人已知并且有意回避此情况是办事处已经核实过的情况,但在被申请人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答复中却告知申请人“您要求公开的信息,并非办事处制作或在工作中可以保存的信息,办事处无法向您公开上述信息。”由被申请人制作并在铁道苗圃家园小区内发布的《公告》可知,铁道苗圃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被责令暂停履行职责的行政处分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而被申请人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与其之前在铁道苗圃家园小区内作出的《公告》中具体行政行为前后不一,相互矛盾。
被申请人在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的“第2”、“第3”项答复,非申请人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答非所问,不知何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与被申请人对铁道苗圃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分行为不符。由于被申请人适用依据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申请人依法向taptap点点下载提起行政复议,请求taptap点点下载责令被申请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福华街街道办事处依法答复申请人经办事处核实的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苗圃街19号铁道苗圃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擅自与现物业服务人河南嘉之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详细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答复人并非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应驳回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答复人要求被答复人公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苗圃街19号铁道苗圃家园小区业委会擅自与现物业服务人河南嘉之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详细情况。答复人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答复,该答复仅仅是一个信息公开的行为,该行为并未侵犯被答复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因此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应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实际上,侵犯其权益的是涉案小区原业委会的行为,与答复人没有任何关系。
二、被答复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非答复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能够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答复人无法对未保存的信息进行信息公开。故答复人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向被答复人作出回复,积极的履行了自身职责,并且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被答复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答复人要求被答复人公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苗圃街19号铁道苗圃家园小区业委会擅自与现物业服务人河南嘉之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详细情况,而相应的材料均由涉案小区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保存,答复人并未保存上述信息,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故答复人作出无法公开上述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答复人已于2021年11月26日依法责令停止业委会的职责,并在案涉小区进行了公示。答辩人已经妥善履行了自身职责。
四、被答复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请求的事项已经于本行政复议申请前向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今又针对相同事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显然是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故请求贵单位能充分结合实际,在被答复人权益已经经过司法程序的情况下,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以免造成讼累,浪费司法资源。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未侵犯被答复人的合法权益,被答复人并非本案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答复人依法履行自身义务,所作行政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故被答复人申请行政复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2年7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书》、《信息公开答复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辖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苗圃街19号铁道苗圃家园小区业委会擅自与现物业服务人河南嘉之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详细情况,而相应的材料均由涉案小区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保存,被申请人并未保存上述信息,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辖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正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