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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10
  • 2022-08-29
二七政(复决)字〔2022〕7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盛家代疃村**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大学路市场监管所所长

***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的举报告知书澳门点点注册地址监告字[2022]0421号并责令其限期内重作。

申请人称:

申请人认为郑州讯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申请人于2022年5月21日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后收到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的举报告知书澳门点点注册地址监告字[2022]0421号,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对本案的违法行为具有监管职责。

《广告法》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广告法》中对广告违法行为人区分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主广告发布者,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即使不是广告主,其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属于《广告法》第二条中的广告发布者,其应当履行《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构成电信业务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违法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错误,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处理程序合法、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的复议申请。

2022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郑州迅鸽科技有限公司调查核实该投诉举报。

经查:涉案短信发送号码为:106944701。该号码为涉案公司与第三人河南金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使用。双方签订有《码号合作协议书》,约定:涉案公司将该号码授权第三人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规违约情况与涉案公司没有关系,由第三人承担相应后果。涉案公司对涉案短信进行了核实,发现其从未发送过相关短信,对涉案短信的发送不知情。该短信发送者为河南金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3号楼3单元3层。

针对上述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1、涉案公司从未发送过涉案短信:2、涉案公司对涉案短信发送一事不知情;3、依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之规定,短信息服务的监管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管理机构)。

故5月20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答复,分别作出了《举报告知书》《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人认可了被申请人的答复

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后,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金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投诉举报。在投诉举报信中,申请人称:其从被申请人的答复中得知实际发送者为河南金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故要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金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三、申请人复议事由与投诉举报事由不一致

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时要求被申请人对涉案公司:1、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2、非法向本人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3、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申请人针对其诉求进行了调查并回复。

而,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又新提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责任。

并且,申请人就其复议诉求于7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新的投诉举报书一份。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综上,我局执法人员对***的投诉举报做出的处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我局按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反馈了投诉举报结果,并且在复议答复期间,申请人就其复议诉求提出了投诉举报,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就其复议申请所提出的投诉举报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22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5月19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作《现场笔录》。5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现场笔录》、《举报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本案中,关于申请人举报收到短信的事项。经现场调查,本辖区内被举报的公司没有发送该短信。且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短信实际发送者及所在辖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8月10日

主办单位: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官网app 邮编: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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