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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2
  • 2023-03-24
二七政(复决)字〔2022〕68号

申请人:***,女,汉族,身份证号:410126******,住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长江路与兴华街交叉口亚星盛世雅居小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住   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淮南街7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民警

            ***    职务:民警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郑公二(嵩)行罚决字【2022】1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请求领导撤销对***的治安处罚,因本人对此处罚不服,原因有几方面原因,第一,导致本次事件的发生是有前因所致.因邻居***及其母亲,哥哥及他们家人雇派其它人曾多人,多次、长期恐吓,漫骂,无事生非,嚣张挑衅,半夜跺我家门并猥亵我和女儿长达20多分钟,性质恶劣、严重影响我们正常、安全的生活,给我和孩子的精神和心理带求极大份害,给13岁女儿身体也带求了极大的创伤,且每次报案,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嵩山路派出所都没有及时处理不给我们一个说法才导致而成,第二,事实不真实,我并不是故意在走廊喊邻居***也来理论,并没有用手脚拍打,踢,踹对方家门,第三.多方面原因,本人行为不属于寻衅游事.请领导详查。

 我叫周明震,居住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亚星盛世雅居最高层34层,亚星为非法盈利,把我的楼顶不按合同约定卖给了同层邻居***做复式,后因违章建筑被城建捣毁邻居***以为是我举报,从此矛头针对我家。

***于2020年夏天和她母亲无端因为房屋问题就上门辱骂我们,在吵闹过程中,并突然拿一把菜刀砍向我和老公,因及时报警。没有员伤亡.当时有报案记录,特警也参与此事。

又于2021年6月17号,因我上楼院晒床单下楼时遇到***,当时又一次辱骂我,随后,***并和她的母亲一起再次用力拍打我家入户门,我开门后,并嚣張疯狂对我漫等***并强势非法闯入我屋内、恐吓,威胁,又一次报案,高山路派出所以管不住对方为理由,不了了之。

再于2021年6月20号凌晨. 邻居***又故意派2个男人在半夜趁我和女儿熟睡状态用力跺我家入户门。再次故意恐吓,感胁故意挑衅,对我和女儿进行犯罪行为,并要求我和女儿开门,严重骚扰我和女儿20多分钟。因惊吓过度,导改13岁女儿生理期停止,造成孩子身心无法愈合的创伤和阴影,当晚再次报案,嵩山路派出所当晚就把犯罪分子放走,没有给我一个说法。

最后于2021午6月20号3白天,***母亲再次在楼道再次故意挑衅我,扬言说走廊,楼顶以后都是她家的地方,以后不许走,不许过,并要砸毁我们所东西并扬言要打听我女儿在哪个学校上学,进行恐吓, ***的母亲并给社区书记扬言:趁我爱人不在家的时候,还要向我身上注毒品、让染上毒瘾、其性质万分恐怖,恶劣。

多次报警、 嵩山路派出所一直不作为,***所长并成为对方的保护伞后因长期在法律面前求救无助和压抑成抑郁, 无意在走廊里面喊***出来理论一下,然后发生拿吵。

随后,邻居***就立即喊8个陌生人,非法闯入我家,将我和女儿关在屋内殴打,多处受伤,***及其母亲及哥哥殴打未成年女儿,并抢夺我女儿拍证据的手机,并把我爱人拉到监控和盲区多人、多次全部动手殴打,多处打伤。

对方,多次,多人,长时间犯罪事实成立,并多人非法闯入我家。寻衅滋事,故意对妇女儿童及爱人人身伤害,已构成刑事犯罪,需多罪并罚。

几年之久,嵩山路所长***,不以事实真相定论,乱作为,不作为,隐瞒事实真相,欺上瞒下,保护犯罪分子,勾结法医做伪证,陷害受害者,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知法犯法,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本人,***是本案长期受害者,案件至今没有一个圆满处理结果,长期影响,事致家庭生活一切无法正常前进,长期受邻居及案件影响,也致精神折磨与刺激,便自己严重抑郁。

最后,请求taptap点点下载,核查此案,公平公正,给受害者一份保护.

被申请人答复称:

答复人因被答复人不服对其做出的郑公二(嵩)行罚决字[2022]1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我局对违法行为人***做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经调查,2022年2月1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与丈夫李振华酒后在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亚星雅居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内,对其邻居****户进行语言攻击,并用手、脚拍打、踢踹****户房门。2022年6月2日,***被我局嵩山路派出所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等。

 二、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2022年6月3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行政拘留5日。

三、被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到的问题答复

被答复人在复议请求中提到的不服处罚原因:一,导致本事件的发生是有前因所致;二、事实不真实;三、多方面原因,本人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

我局经受案后展开调查,查明违法事实如下:2022年2月1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与丈夫李振华酒后为了发泄情绪,借故生非,逞强耍横,在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亚星雅居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内,对其邻居****户进行语言攻击,并用手、脚拍打、踢踹****户房门。***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该违法事实真实存在,被答复人所提的案件发生系前因所致的理由,并不影响对***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认定。根据《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之规定,我局对***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请区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2月1日,申请人女儿报警称其父母与邻居发生纠纷,2022年6月3日,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给当事人。

以上证据有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报警事项,被申请人受案后及时、全面地开展调查取证,根据现场监控视频以及询问笔录,认定申请人存在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了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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