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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政(复决)字〔2022〕56号

申请人:**,女,汉族,身份证号:410102******,住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嵩山北路**号院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住   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淮南街7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民警

            ***  职务:民警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郑公二(五)行终止决字【2022】2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2、要求对相关人员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

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2022年3月7日做出的“郑公二(五)行终止决字(2022)22号《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与事实严重不符。

以张某为首,有预谋的在“微信群”纠集30余名业主,以商量事为借口对申请人进行辱骂、胡搅蛮缠、无理取闹,逐步演变为倚仗人多势众,实施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逼迫申请人屈从,达到他们非法目的(其业主知情权诉讼已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12月30日下午16:30至23:40期间,张某等将申请人堵在五里堡街道办事处二环社区东头办公室内,以解决小区事物为借口,将社区三道大门锁死,同时对申请人进行推搡、辱骂、逼迫等行为,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中场,片区民警***赶到现场,目睹并经历了张某等人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的过程,这中间,樊警官十多余次命令让张某等为申请人让开道路,不得阻拦、不得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无果后,再一次郑重的警告张某等,不得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要求其让开道、打开社区大门让申请人上厕所,但张某等人仍态度顽劣,无视樊警官的喝斥和警告,樊警官无奈之下又和张某等人交涉、拉扯、喝斥、规劝,试图制止她们的不法行为并解救申请人,之后樊警官警告又连续十七次要求张某等人让开道路打开大门放申请人出去,但张某等人仗着人多势众,对樊警官的警告仍然置若罔闻,申请人在樊警官与张某一众等人的交涉过程中,二十多余次要求张某等人让开道路,不要做违法的事情,不要干涉其人身自由。申请人多次要求他们不要限制其上厕所等要求,但张某等人无视法律和警察的尊严,公然叫嚣:“三道大门都锁死了你休想出去”,态度飞扬跋扈,极其嚣张。

张某等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一章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有组织犯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特提出上述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对被答复人**做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经调查,**是都市丽茵小区业委会主任,其起诉都市丽茵物业,物业败诉要撤离,但新物业没有进驻,业主担心小区无物业管理将会混乱,纷纷反映问题。2021年12月30日16时至22时许,五里堡办事处二环西社区书记***、社区主任**组织都市丽茵小区业委会主任**和业主代表在五里堡办事处二环西社区办公室协商解决都市丽茵小区新老物业交替的问题。五里堡派出所社区民警***17时许赶到现场全程陪同协商。经调查,**所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案没有违法事实,我局遂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等。

二、终止案件调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在本案中严格履行了受案、呈报审批、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等法定办案程序。

**报案称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案,2022年03月07日,我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案做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三、被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到的问题答复

被答复人在复议请求中提到:对公安机关做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不服。

2022年01月02日,该案由被答复人报至答复人。我单位民警对**、业主代表、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在现场的民警出具了情况说明。所有证据均证实:2021年12月30日16时许到22时许,在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五里堡办事处二环西社区办公室,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组织**与业主代表在协商解决都市丽茵小区新老物业交替的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2时许**要离开时,业主代表拦住**要求其写下字据第二天到办事处协商解决,**报警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5小时。在现场的民警及时制止,**与业主代表签字双方离开,不存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

该案单位已于2022年3月7日做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通知**来领取(附通知录音),后被答复人**已签字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答复人申请复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被答复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请区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2日,申请人报警称被限制人身自由,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以上证据有询问笔录,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报警事项,被申请人受案后及时、全面地开展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果,认定不存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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