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2-0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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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11
  • 2022-08-22
二七政(复决)字〔2022〕36号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4201141******,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

被申请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长江路市场监管所所长

  ***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4月11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之投诉举报回复之行政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责令商家召回违规食品,依法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称:

我于2022年3月17日在郑州驼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拼多多店“金牌驼官方旗舰店”购买到骆驼奶粉。

商品网页宣称“益生菌配方调制驼乳粉驼奶含量低,掺杂各种添加剂,营养价值低,白花钱以次好,”“牛奶蛋白质含量低,乳汁质量不稳定”

因此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于是对此进行了投诉举报.

2022年4月11日,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管局通过12315平台回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正在调查处理中”

据此,认为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管局存在执法不规范,认定事实不清,糊弄投诉举报人,欺上瞒下,玩忽职守,包庇违规商家的情形。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执法不规范,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110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24条,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进入当事人交易场所,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但是,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管局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调取相关进货凭证,商品检验报告等资料。

《食品安全法》第115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投诉举报。但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管局对本人的举报事项没有针对性的正面回复,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他。

作为举报人,本人不仅提供了商家的违法线索,更提供了商品交易快照截图,相关违法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证明商家的违规事实。但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管局对本人提供的凭证视而不见。

二,被申请人没有对商家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存在玩忽职守包庇违规商家的情形。

商家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依《广告法》第59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而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市场监管局没有作了相应的行政作为,其目的就是为了包庇违规商家。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糊弄投诉举报人,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与其“正在调查处理中”的理由自相矛盾。既然是“正在调查处理中”,为什么就轻率作出不子立案的决定?既然已作出不子立案的决定了,为什么还要假惺惺“正在调查处理中”?

请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依法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申请人可以申请在线查阅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被申请人的行政作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法》第12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法》第11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奖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2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但是,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处理违规商家,没有责令商家召回违规食品,更没有依法给予本人举报奖励,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纠正被申请人的不规范作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责令商家召回违规商品,依法给予本人举报奖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举报书一份,称:郑州驼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金牌驼官方旗舰店”销售骆驼奶粉时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为。

一、本案基本情况

收到该举报件后,我局执法人员于3月27日对涉案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大门紧闭,没有工作人员在现场。至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仍然大门紧闭,没有工作人员。后,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到该企业负责人,经询问得知,该企业负责人仍在老家,无法到现场配合相关检查、询问。

被申请人鉴于该举报件法定回复时间已到,但因企业负责人无法到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故于4月11日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称“正在调查处理中”。但因工作人员对系统不熟悉,致使回复出现了矛盾。

申请人收到该回复后,于5月9日通过12345taptap点点体育官网便民热线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了咨询投诉。被申请人知悉这一情况后,立即对前述回复进行了纠正,于5月9日当天向申请人进行了说明,明确表示“正在调查中”,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涉案单位无法到场,未能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后,申请人就相同的理由提出了本复议申请。并且在被申请人答辩期间,申请人再次向纪检监察部门以相同的理由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于6月2日再次致电申请人,向其解释了相关情况,并强调本案正在调查中。

二、申请人以相同的理由通过多个渠道进行举报

被申请人在知悉回复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之后,第一时间向申请人进行了解释说明,纠正了回复矛盾之处。申请人在知悉相关情况的前提下,仍然通过多个渠道以相同的理山进行举报、复议。其目的和动机明显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复议申请人。

三、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范围。但是在本案中,申请人提起举报与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所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被申请人的回复虽然存在不一致之处,但是从回复的内容上已经明确了本案“正在调查处理中”,后又进一步向申请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并对回复进行了纠正,并未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任何损害。并且,申请人在复议期间也未提出该回复对其权益造成损害的任何证据。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多次就复议内容向申请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且被申请人的回复也未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任何损害,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22年3月21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郑州驼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金牌驼官方旗舰店”销售骆驼奶粉时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为。202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告知。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拼多多网购截图》、现场检查图片及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关于被申请人回复不一致的问题,被申请人回复内容为不予立案,正在处理调查中,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因为平台回复工作疏忽,办案人员已经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已立案,另申请人也已通过市长热线等方式反映问题,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已经立案处理,综上被申请人的回复属于瑕疵,该案正在立案审理,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8月11日

主办单位:澳门点点注册地址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官网app 邮编: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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