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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12
  • 2022-08-18
二七政(复决)字〔2022〕30号

申请人:**,女,身份证号:4101811*****,住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锦绣山河玉华园***

被申请人: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  所: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赣江路行云路二七行政服务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  职务:法规科科长

            **  职务: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我把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嵩山路街道锦绣山河玉华园12号楼二单元102室租下来是住宿用的,没有行医!之前是二七卫**诊所,我是卫**医师的助理,诊所注销后,卫老师办诊所置办的东西都还没有来的及处理!就留在了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嵩山路街道锦绣山河玉华园12号楼二单元102室内!包括药柜、桌子、悬挂的二七卫**工商营业执照等!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卫生监督所的**等一行三人于2022年元月5号中午入室后乱翻乱拍,恐吓让我于一张废弃的A4张上写字,写是元月1号至5号的营业收入!如果不写就吊销我的执业证并罚款几十万等,还让把室内的所有药品装箱,强行带走。我交了暖气费和房租,不到期也不会立马搬走,她们也说了我有权租这套房子!结果五次三番来找我麻烦,让我配合她工作,说配合好了就会把我的药品送回来!结果等来的是吊销我的证书和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不服本机关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的郑二卫医罚(202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taptap点点下载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贵机关二七政(复答通)字[2022]第030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申请人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申请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对于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所作的询问笔录的签字及自己的书写材料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申请人自称执法人员恐吓让其在一张废弃的A4纸上书写元月1号至5号的营业收入与事实严重不符,该纸张申请人详细记载2022年元月1日至元月5日的营业收入明细,该明细只是没有书写最终的收入总额,执法人员只是要求书写由申请人核对的收入数额。申请人陈述的执法人员五次三番找其麻烦,这首先反映了申请人对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没有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其次对于执法人员的正常严格执法活动表现出了极其抵触,行政相对人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最终处罚结果是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所不是申请人所认为的等来的吊证和

二、2022年1月5日我委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并处罚。

依法查明:申请人在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嵩山路街道锦绣山河玉华园12号楼二单元102号房屋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现场发现拿药、看病收费记录单一张,申请人现场承认金额为2911元,申请人取得有《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执业机构:郑州奥美康复医院。后经检索查询:未检索到申请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在执业期间未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申请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相关制度(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决定予以: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玖佰壹拾壹元整(2911元);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散装药品9箱,散装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一箱;3、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2900元);4、吊销**《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三、我委依据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相关程序,2022年3月14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3月21日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到期后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3月22日我委履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3月23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并向申请人依法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字,执法人员依法邀请该社区工作人员见证留置送达。相关证据详细卷宗材料证据清单,该清单中有事实证据及法律法规依据。

上述证据均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证据本身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即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足以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所辩称的观点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处罚标准适当,为此特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于郑州市澳门点点注册地址嵩山路街道锦绣山河玉华园开展诊疗活动;2022年1月5日、1月12日、2月23日、2月28日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进行询问;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案件受理表,行政处罚决定,药品出库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于郑州市嵩山路街道锦绣山河玉兰园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予以佐证,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作出郑二卫医罚〔202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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